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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