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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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