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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89号)规定:“一、煤炭企业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32号)规定:“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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