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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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