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是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信息变化应申请变更和注销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是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信息变化应申请变更和注销发行?

什么是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信息变化应申请变更和注销发行?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规定:“十四、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退回地市级税务机关。

十五、企业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时,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企业进行处理,并将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