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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二、减免税申请和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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