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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和其他企业合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

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和其他企业合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规定:“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总局决定由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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