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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规定:“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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