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分别核算?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分别核算?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