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二、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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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