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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备案?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备案?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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