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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是否可以结转到5-12月份抵减?

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是否可以结转到5-12月份抵减?

发布日期:2016-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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