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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日期:2012.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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