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2012年4月11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线访谈,本人有以下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日期:2012.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原则上可以。但具体追补年限和操作程序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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