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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