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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某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问该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某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问该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与10%加计抵减政策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合计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比重超过50%,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不超过50%的,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不能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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