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玉树地震受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和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