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六条规定:“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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