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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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