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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免税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免税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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