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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