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境外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境外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境外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