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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发布日期:2011-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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