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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一条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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