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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1-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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