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关村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2015年年底已到期,新政策与中关村政策如何衔接?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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