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1-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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