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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收到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收到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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