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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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