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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因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后再次被认定的,能否继续享受或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因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后再次被认定的,能否继续享受或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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