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