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是否还要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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