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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