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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港股上市公司披露的虚开发票案

港股上市公司披露的虚开发票案

日期:2020.10.6

来源:陇上税语微信公众号

2020年9月30日,中滔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63)季度更新公告披露:廣州市蓮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处罚金。

根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頒下的判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並無出售貨品及並無提供應課稅服務之情況下,廣州蓮港向三間公司(「三間涉案公司」)開出合共13張增值稅發票,總金額為人民幣5,649,849元。由於該等公司利用該13張虛開增值稅發票申請扣稅,廣州蓮港被判虛開增值稅發票並被罰款人民幣300,000元。廣州蓮港管理層並無計劃對該判決提出上訴。

國富浩華管理已檢查與廣州蓮港收據有關的文件,並發現廣州蓮港已自三間涉案公司收取與13張虛開增值稅發票有關之付款合共人民幣5,649,849元。

根據公司搜索的結果,三間涉案公司均並非廣州蓮港之關連人士。根據對指稱金額的分析,廣州蓮港判決書所述指稱金額佔廣州蓮港收益(即人民幣111,380,502元)之約 5%,而來自三間涉案公司之收益總額(即人民幣 5,554,489元)佔廣州蓮港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收益之約5%。

調查結果分析及相關表面證據顯示(i)廣州蓮港確實開出金額為人民幣 5,649,894元之13張虛開增值稅發票,其對廣州蓮港的整體財務報表影響約為5%;及(ii)除金額為人民幣5,649,894元之13張虛開增值稅發票外,並無證據表示開出的其他增值稅發票為不公平及不合理。

附: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粤0115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工业园红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炬文。

诉讼代表人陆欢,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彭启中,广东创杰(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列镜威,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援越,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9]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被告人列镜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陆欢、被告人列镜威及辩护人彭启中和蒋援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徐某(另案处理)决定向深圳市深深达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沣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达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张,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649849元,均被上述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列镜威作为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会计主管,明知公司没有上述实际业务往来,仍在徐某的授意下,经手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假账事宜。2018年7月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列镜威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判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列镜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涉案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相关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银行流水、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废水处理服务合同、含油污(HWO8)处理合同、服务合同复印件、粤诚审咨[2019]11号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报告(单册)、证人黄某、彭某、何某、梁某、刘某1、刘某2和张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列镜威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列镜威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列镜威身为公司会计主管,在明知公司与其他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在徐某授意下,经手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假账事宜,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列镜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彭启中提出本案为单位犯罪,单位愿意承担更大责任,希望对单位工作人员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蒋援越提出被告人列镜威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列镜威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列镜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玉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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