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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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