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时,有什么管理要求?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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