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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其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其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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