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701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0〕30号
赵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其中涉及财政工作的“关于对海上风电企业建立新能源减少税收稳定政策,从直接取消补贴到减少海上风电的税收”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一些支持风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风力发电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大幅下调至13%,降幅高达23.5%,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同时,风力发电属于原增值税行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不断扩大,充分享受营改增净减税的改革红利。同时,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您所提建议已经在上述政策中以不同方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况,今年1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明确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但是,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地方政府接力补贴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引导地方营造有利于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