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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有何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规定:“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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