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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十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负责追缴税款的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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