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是否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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