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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