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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撤回复议申请?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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