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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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