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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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