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已缴纳基金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