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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发布日期:2015-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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