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否要缴纳费用?
发布日期:2015-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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