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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既有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其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生产企业既有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其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2-0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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