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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2-0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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